雅府发〔2011〕3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 雅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雅府发〔2011〕3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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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雅府发〔2011〕33号

  

 

雅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健全电力设施保护机制,保证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性产业,电力设施是电能生产、输送、供应的载体,是重要的社会公共设施。对我市而言,电力是最具比较优势的重要支柱产业,保护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促进电力发展对构建川西电力枢纽、建设国际化区域性生态城市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保护电力设施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各项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职责

各县(区)政府是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纳入本地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规划,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要求,加强对有关乡镇和部门的考核考评,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组织整合有效力量,负责做好辖区内所有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市、县(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打击和防范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危害电力生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项目建设和施工作业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电力企业要进一步提高电力设施保护意识,加强生产安全管理和电力设施的保养维护,进一步强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制定完善电力设施保护制度和预案,切实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全市上下要尽快构建政府统一领导,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格局。

三、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加强电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电力行政执法队伍是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重要力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要组建雅安市电力行政执法支队,进一步明确具体职责及电力行政执法的相关程序,依法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各县(区)电力主管部门要尽快组织成立电力行政执法大队,切实加强电力设施保护执法力量,依法行政,维护良好的电力市场秩序。全市电力行政执法人员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培训,市政府法制办颁发执法证件,实行持证上岗。

(二)严格执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许可制度。实行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制度是保护电力设施的预防措施。发改、规建和住房保障、交通、水务、林业等相关部门在开展涉及电力设施及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立项审批或项目可行性论证时,需征求电力主管部门意见;项目实施前,其主管部门应督促需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单位或个人编制施工作业方案及电力设施保护措施,按照电压等级和属地原则到市、县(区)电力主管部门办理许可登记[110KV及以上到市电力主管部门办理,35KV及以下到县(区)电力主管部门办理],未经电力主管部门许可的,电力企业不予供给施工用电;建设施工单位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许可事项和批准方案实施,接受电力主管部门的监管,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如建设项目对电力设施有妨害,但项目必须实施的,业主单位应与电力设施权属单位协商搬迁后方可实施。

(三)强化电力通道维护治理工作。电力通道维护治理是确保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林业、住建(园林)、农业等部门应加强与电力企业沟通,及时修剪、清理电力线路下方不能满足安全距离要求的植物,禁止农户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电力企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植物进行清理砍伐,可按照有关规定与权益方签订一次性赔付协议,并及时设置通道标识或打桩定界,明确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自然生长或擅自栽种的植物进行再次清理砍伐时,电力企业原则上不再支付任何补偿费用。各县(区)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要会同住建和国土等部门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农村自建住房的监督管理,对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违搭乱建等行为要及时制止,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拆除。

(四)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强制力量。成立电力警务室是保持打击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活动高压态势的需要。公安机关要商电力企业,根据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需要组织成立市、县(区)两级电力警务室(站),抽调工作经验丰富、协调能力强的公安干警进驻电力警务室(站)开展工作,整合电力企业内保力量,建立警企联动机制,依法开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行为和活动,并针对实际情况适时组织涉电犯罪专项整治行动。

(五)加强对废旧金属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堵塞废旧金属销赃渠道将有效斩断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活动链条。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废旧金属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定期联合工商、经信、公安部门和电力企业组织开展对废品收购站、流动收购点、集贸市场等场所的联合执法检查,打击收赃、销赃行为。销售变压器、输电线路等电力专用器材和物资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购销证明或发票,否则视为来源不清、非法收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强化电力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电力企业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强化电力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汇报;要设置专职人员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配备电力设施保护专用车辆和设备器材;要加大电力设施保护经费的投入,健全电力设施保护经费管理使用机制;要强化线路治安保卫,加强线路巡视检查,尤其要加强对重要输配电设施破坏案件多发地段的巡视检查;要制定完善电力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一旦出现问题,及时处置,尽快恢复正常供电;要建立完善电力设施三定(定址、定人、定类)管理长效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由技防、物防、人防和其他有效防范保护措施组成的内部安全防范网络,普及和推广应用电力设施安全防范的新技术和新成果,提高整体防控水平,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七)广泛发动群众对电力设施进行保护。各县(区)要在市综治委“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大力推行群众义务护线工作。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护线队伍的组织,各地乡镇(街道)、村组(居委会)要积极配合和参与。群众义务护线队伍按照“县、乡承包,责任到人”的管理方式组建,由电力企业聘请义务护线员,签订义务护线责任书,并给予适当的误工补助。义务护线人员要切实履职尽责,积极主动开展护线巡查工作,发现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或破坏电力设施行为时,及时拨打电力设施保护监督举报电话。电力企业要建立健全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奖励制度,对发现电力设施安全隐患及时告知、为破获重大涉电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或举报相关破坏行为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四、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电力设施保护氛围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电力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要进一步加大对《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开展电力法律法规的普法教育,让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使电力设施保护意识深入人心。同时,要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采用标语、横幅、板报、宣传手册、传单、报刊、电视、广播、网络、手机短信等方式广泛宣传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时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典型案件进行曝光,营造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县(区)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辖区实际和部门职能职责,提出具体措施和办法,努力形成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齐抓共管的合力,切实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确保我市电力设施安全和电力可靠供应,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电力保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网络发出

主题词:能源 电力 保护△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纪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雅安军分区,川农大。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9月23日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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