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水电站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实施办法 - 雅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雅安市水电站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实施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第一条  为掌握水电站水库大坝的安全状况,加强水电站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督和管理,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强电力管理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雅安市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电站水库大坝。

第三条  水电站水库大坝按照“事权划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注册登记工作。

各县区经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作为电力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电站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工作的组织指导。

水电站水库大坝管理单位是水电站水库大坝注册登记申报单位,负责收集水电站水库大坝注册登记所需资料和登记表填报等。

雅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雅安市电力行业协会成立水电站水库大坝注册中心,雅安市电力行业协会大坝注册中心为雅安市水电站水库大坝注册登记机构,负责对水电站水库大坝管理单位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

第四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已建成运行的水电站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应到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申报注册登记。

第五条 水电站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工作按申报、审核、发证和备案四个步骤进行。

(一)申报

对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水电站水库大坝,水电站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填报相应的登记表,经各县区经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送注册登记机构审核。

水电站水库大坝注册登记申报材料:

1、水电站水库大坝注册登记申请书;

2、水电站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表;

3、水电站项目批准文件、设计资料、验收资料、大坝变形和位移监测记录及安全鉴定(评估或技术认定)资料等。

(二)审核

对水电站水库大坝管理单位报送的资料,注册登记机构要按照电力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及注册登记工作有关要求认真审查核实,对经审查合格的,提出并签署审核意见。

(三)发证

水电站水库大坝通过雅安市电力行业协会大坝注册中心审核后,由市经信委向水电站水库大坝颁发注册登记证。

(四)备案

水电站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工作完成后,各县区经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及时把水电站水库大坝注册登记结果进行汇总、建档并予以公告,相关资料同时采用书面和电子文本形式进行备案。

已经在省及以上主管部门完成注册登记的水电站水库大坝可直接向市经信委申请备案。

第六条  已建成的水库大坝,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不申报登记的,属违章运行,大坝主管部门可责令其空库运行;造成大坝事故的,按《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大坝完成扩建、改建的,或经批准升、降级的,或大坝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应向登记机构办理变更事项登记。

第八条  经主管部门批准废弃的大坝,其管理单位应在撤销前,向注册登记机构申报注销,填报水库大坝注销登记表,并交回注册登记证。

第九条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的数据和情况应实事求是、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对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的登记事项进行检查,并每隔5年对大坝管理单位的登记事项进行复查。

第十条  经核查已登记的大坝有关安全的数据和情况发生变更而未及时申报换证或在具体事项办理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大坝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罚款,或给予有关人员以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为保证水电站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工作效率以及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大坝注册登记机构可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水电站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工作培训。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雅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