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减负宣传周】 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相关政策宣传资料 - 雅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企业减负宣传周】 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相关政策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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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狠抓机制建设,不断规范税费,聚焦惠企政策落实、强化金融支持、整治涉企违规行为、优化营商环境,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进一步开展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助企轻装前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开宣传部分惠企政策,方便企业了解运用。

附件: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政策依据

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退税对象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公告内容

一、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四、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五、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按照本公告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六、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其他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执行。

主管部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实施期限

本通知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原文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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