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等8部委发布《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保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发布《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第32号令),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8日公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原环保总局令第39号)同时废止。
下一步,省经信委将按照《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牵头建立省级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协调解决我省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