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系统行政执法裁量权标准 - 雅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系统行政执法裁量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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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法律法规依据适用情形裁量标准
一、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涂改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最高不超过1万元)罚款
倒卖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无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最高不超过2万元)罚款
出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最高不超过2万元)罚款
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证书处3万元罚款
2、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销售油量1000公升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最高不超过1万元)罚款
销售油量1000公升以上5000公升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最高不超过2万元)罚款
销售油量5000公升以上1万公升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罚款
销售油量1万公升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罚款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未经许可擅自扩建油库、加油站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罚款
未经许可擅自迁建油库、加油站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罚款
未经许可擅自新建油库、加油站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罚款
4、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销售油量1000公升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销售油量1000公升以上5000公升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1倍(最高不超过1万元)罚款
销售油量5000公升以上1万公升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最高不超过2万元)罚款
销售油量1万公升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罚款
5、销售走私成品油《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销售油量1000公升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最高不超过1万元)罚款
销售油量1000公升以上5000公升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最高不超过2万元)罚款
销售油量5000公升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罚款
6、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加油机计量误差为国家允许计量误差1倍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最高不超过1万元)罚款
加油机计量误差为国家允许计量误差1倍以上2倍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最高不超过2万元)罚款
加油机计量误差为国家允许计量误差2倍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罚款
7、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销售油量1000公升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最高不超过5000元)罚款
销售油量1000公升以上5000公升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1倍(最高不超过1万元)罚款
销售油量5000公升以上1万公升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最高不超过2万元)罚款
销售油量1万公升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罚款
8、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购进油量1000公升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最高不超过5000元)罚款
购进油量1000公升以上5000公升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1倍(最高不超过1万元)罚款
购进油量5000公升以上1万公升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最高不超过2万元)罚款
购进油量1万公升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罚款
9、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销售油量1000公升以下的给予警告
销售油量1000公升以上5000公升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1倍(最高不超过1万元)罚款
销售油量5000公升以上1万公升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最高不超过2万元)罚款
销售油量1万公升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罚款
10、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违反1条技术规范要求的给予警告
违反2-3条技术规范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罚款
违反4-5条技术规范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罚款
违反5条以上技术规范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罚款
二、节能监察处罚
1、使用淘汰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用能企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责令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予以没收或责令废毁
用能企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且拒不整改报请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产整顿
用能企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且能耗高、污染物排放大并拒不整改报请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2、超能耗限额标准用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生产单位超过能耗限额标准责令限期整改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30%以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仍到不到标准的实行差别化电价政策的行业移交物价主管部门按规定实施差别化电价政策,未实行差别化电价政策的行业报请省人民政府按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产整顿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30%以上,拒不整改或整改仍到不到标准的报请省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3、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机构从事一般性节能咨询、设计、评估等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责令整改,并处6万元罚款
机构从事项目立项、财政资金申报、行业准入管理等相关节能咨询、设计、评估等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造成既定事实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
4、无偿或包费使用能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责令限期整改
对本单位职工实行能源消费包费制,且拒不改正按能源种类(电、气、油、热),涉及一种的处以5万元罚款,涉及数种能源的,每多一种能源追加4万元罚款
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且拒不改正按能源种类(电、气、油、热),涉及一种的处以8万元罚款,涉及数种能源的, 每多一种能源追加4万元罚款
5、未按要求上报能源利用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责令限期整改
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以下(不含)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且逾期不改正处1万元罚款
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10万吨标准煤(不含)以下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且逾期不改正处2万元罚款
年综合能耗10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且逾期不改正处3万元罚款
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不真实且逾期不改正处5万元罚款
6、能源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效率低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效率低下现场节能监察,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限期整改
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以下(不含)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效率低下,且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处10万元罚款
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以上、10万吨以下(不含)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效率低下,且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处20万元罚款
年综合能耗10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效率低下,且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处30万元罚款
7、能源管理岗位和能源管理负责人缺失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五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任并报主管部门备案责令限期整改
重点用能单位按规定设立了能源管理岗位并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但未报主管部门备案,且拒不改正处1万元罚款
重点用能单位按规定设立了能源管理岗位,但未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且拒不改正处2万元罚款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且拒不改正处3万元罚款
8、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整改
将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投入生产、使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并限期改造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且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或改造后仍不能达到标准报请省人民政府按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违反监控化学品管理规定的处罚
1、未经生产特别许可,新建、扩建或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未经生产特别许可,新建、扩建或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30天内)改正,停止施工,拆除生产装置;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在限期内(30天内)停止施工、未拆除生产装置的责令拆除生产装置,并处5万元罚款
在限期内(30天内)未停止施工、未拆除生产装置的责令停止施工、拆除生产装置,并处10万元罚款
2、未经准许,生产监控化学品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未经准许,非法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未经批准,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30天内)改正,并没收其产品。逾期不改的,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处10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除罚款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
未经准许,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提请省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未经批准,生产第二类监控化学品A类产品合计100公斤以下,或者B类产品合计1000公斤以下 责令限期(30天内)改正,并没收其产品; 逾期不改的,处5万元罚款
未经批准,生产第二类监控化学品A类产品合计1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或者B类产品合计1000公斤以上1万公斤以下责令限期(30天内)改正,并没收其产品;逾期不改的,处10万元罚款
未经批准,生产第二类监控化学品A类产品合计1000公斤以上,或者B类产品合计1万公斤以上 责令限期(30天内)改正,并没收其产品;逾期不改的,处20万元罚款
未经批准,生产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合计30吨以下责令限期(30天内)改正,并没收其产品;逾期不改的,处5万元罚款
未经批准,生产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合计30吨以上200吨以下 责令限期(30天内)改正,并没收其产品;逾期不改的,处10万元罚款
未经批准,生产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合计200吨以上责令限期(30天内)改正,并没收其产品;逾期不改的,处20万元罚款
未经批准,生产第四类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合计200吨以下,或者单个第四类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累计30吨以下 责令限期(30天内)改正,并没收其产品;逾期不改的,处5万元罚款
未经批准,生产第四类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合计200吨以上,或者单个第四类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累计30吨以上责令限期(30天内)改正,并没收其产品;逾期不改的,处10万元罚款
3、未经准许,使用监控化学品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未经准许,使用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所使用的监控化学品,并处5万元罚款;未经批准,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30天内)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准许,使用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责令改正,没收其所使用的监控化学品,并处5万元罚款
未经批准,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1公斤以下责令限期(30天内)改正,没收其所使用的监控化学品;逾期不改的,没收其所使用的监控化学品,并处3万元罚款
未经批准,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1公斤以上 责令限期(30天内)改正,没收其所使用的监控化学品;逾期不改的,没收其所使用的监控化学品,并处5万元罚款
4、未经许可,经营监控化学品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经营的监控化学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未经许可,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没收其经营的化学品和经营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数额巨大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的罚款。”
未经许可,经营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 没收其经营的监控化学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并处1倍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5倍罚款
未经许可,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1公斤以下的没收其经营的化学品和经营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未经许可,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1公斤以上的没收其经营的化学品和经营所得;经营所得2万元以下的并处2万元罚款,经营所得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
5、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数据,或者妨碍、阻挠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检查监督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数据,或者妨碍、阻挠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数据统计中故意漏报、误报、隐瞒有关监控化学品资料、数据的,将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拒报有关资料、数据,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
数据统计中故意漏报、误报、隐瞒有关监控化学品资料、数据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影响全省数据统计的,处2万元罚款;影响全省数据宣布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罚款
拒报有关资料、数据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
妨碍、阻挠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的处5万元罚款
6、非法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非被指定负责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的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按违反监控化学品经营的有关规定,除不予办理进出口手续外,处罚款2万元;非法进出口,除没收进出口的化学品和非法所得外,处罚款20万元;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未取得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经营指定资格,从事进出口业务,但还未发生进出口交易的 不予办理进出口手续,并处2万元罚款
未取得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经营指定资格,非法进出口没收进出口的化学品和非法所得,并处20万元罚款
未取得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经营指定资格,非法进出口,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没收进出口的化学品和非法所得,处20万元罚款,并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违反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处罚
1、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0.38千伏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电力设备,并处1000元罚款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10千伏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电力设备,并处1万元罚款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35千伏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电力设备,并处2万元罚款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110千伏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电力设备,并处3万元罚款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220千伏及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电力设备,并处4万元罚款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500千伏及以上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电力设备,并处5万元罚款
2、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或未经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同意,从事电力供应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供电5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违法供电5万千瓦时以上1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上5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违法供电50万千瓦时以上10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违法供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3、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上5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违法供电50万千瓦时以上10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违法供电100万千瓦时以上50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违法供电500万千瓦时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4、擅自向外转供电《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上5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违法供电50万千瓦时以上10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违法供电100万千瓦时以上50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违法供电500万千瓦时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5、用户用电危害到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用户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再次发生的,中止供电,并处1万元罚款
用户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中止供电,并按私增容量处每千瓦(或每千伏安)100元(累计总额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用户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中止供电,并按超用电力、电量分别处每千瓦每次5元和每千瓦时10倍电度电价(累计总额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用户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启用电力设备危及电网安全的,中止供电,并处每次2万元罚款
用户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但不构成窃电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危及电网安全的,中止供电,并处5万元罚款
用户未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力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中止供电,并处5万元罚款
6、供电人中止供电不符合法定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供电人中止供电不符合法定情形或者中止供电未按要求履行公告义务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不符合接入电网的用电设备影响电网供电质量或者对电网的安全运行构成干扰、妨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不符合擅自向外转供电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
不符合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非法作业或者违章作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
不符合有窃电行为,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中止供电未提前七日在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公告日内公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中止供电未提前24小时在网络平台公告或未通知用电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未按照电力管理部门确定的限电序位中止供电或者限电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7、供电人在中止供电原因消除后不按时恢复供电《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十四条:“供电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不按时恢复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无正当理由对居民用户24小时内未恢复供电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无正当理由对工业用户48小时内未恢复供电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
恶意拖延恢复供电时间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8、盗窃电能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2、《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违返本条例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应交电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盗窃电量5000千瓦时以下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1倍的罚款
盗窃电量5000千瓦时及以上10万千瓦时以下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2倍的罚款
盗窃电量10万千瓦时及以上20万千瓦时以下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3倍的罚款
盗窃电量20万千瓦时及以上50万千瓦时以下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4倍的罚款
盗窃电量5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的罚款
9、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使用机械掘土的;或在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水、输油、输煤、排灰、供热、送汽管道保护区内取土、使用机械掘土、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或在电线杆上架设电视接收线或悬挂广告牌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
造成电网二类障碍或设备二类障碍的责令改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造成电网一类障碍或设备一类障碍的责令改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拒不改正的,处4000元罚款
造成电网一般事故或设备一般事故的责令改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拒不改正的,处6000元罚款
造成电网重大事故或设备重大事故的责令改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拒不改正的,处8000元罚款
造成电网特大事故或设备特大事故的责令改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10、危害电力设施安全《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攀爬变压器台架、电力杆塔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在火力发电厂冷却池、输水管道、沟渠的进出水口禁区范围内游泳、捕鱼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游泳的处2000元罚款;对捕鱼的处5000元罚款
在水电厂禁区范围内游泳、捕鱼、停泊船筏、挖沙取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游泳的处2000元罚款;对捕鱼的处5000元罚款;对停泊船筏、挖沙取土的,处1万元罚款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燃放烟花鞭炮、垂钓或者放风筝、气球及其他空中物体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罚款
11、电力设施产权人违反相关规定《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电力设施产权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制定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二)未按规定对电力设施进行维护、检修而造成事故的。”未制定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责令改正;拒绝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
未按规定对电力设施进行维护、检修而造成一般性事故的责令改正;拒绝改正的,处4万元罚款
未按规定对电力设施进行维护、检修而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责令改正;拒绝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
五、非法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处罚
1、违反规定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违反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拒不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罚款
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反活动,尚不构成犯罪,情节轻微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罚款
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反活动,尚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罚款
2、违反规定擅自转让频率《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违反规定擅自转让频率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规定擅自转让频率的,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违反规定擅自转让频率,造成干扰航空、交通、公安、广播电视等重要无线电业务等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吊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3、违反规定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二)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
(三)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
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造成干扰航空、交通、公安、广播电视等重要无线电业务等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10万元罚款
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造成干扰航空、交通、公安、广播电视等重要无线电业务等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10万元罚款
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造成干扰航空、交通、公安、广播电视等重要无线电业务等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10万元罚款
4.违反规定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对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规定,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责令改正
违反规定,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20万元罚款,吊销无线电台执照
违反规定,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对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的,未造成损害后果的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20万元罚款,吊销无线电台执照
违反规定,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对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的,造成轻微损害后果的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30万元罚款,吊销无线电台执照
违反规定,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对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的,造成较大损害后果的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40万元罚款,吊销无线电台执照
违反规定,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对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的,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50万元罚款,吊销无线电台执照
5.违反规定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违反电波管理规定的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二)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或者电波监测;(三)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
违法规定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责令改正
违法规定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10万元罚款
违法规定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造成对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等严重后果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30万元罚款
违反规定,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或者电波监测责令改正
违反规定,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或者电波监测,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10万元罚款
违反规定,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或者电波监测,造成危害国家安全等严重后果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30万元罚款
违反规定,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责令改正
违反规定,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10万元罚款
违反规定,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造成危害国家安全等严重后果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30万元罚款
6.违反规定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取得型号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取得型号核准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规定,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取得型号核准责令改正
违反规定,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取得型号核准,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涉及设备货值不满100万元的或具有隐藏、转移涉案设备等违法情节的没收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并处50万元罚款
违反规定,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取得型号核准,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涉及设备货值100万元以上或具有暴力抗拒执法等严重情节的没收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并处100万元罚款
7.销售依照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销售依照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的责令改正
销售依照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8.销售依照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1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销售依照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责令改正。没收设备和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10%的罚款
销售依照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没收设备和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30%的罚款
9.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随意改变无线电发射频率的责令改正
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随意改变无线电发射频率,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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