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雅安市大宗用电企业供电排序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和单位:
《雅安市大宗用电企业供电排序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雅安市大宗用电企业供电排序办法
为做好我市电力资源调配,搞好电力需求侧管理,体现优质资源向优势产业和重点企业倾斜,放大单位电能产出效益,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电力管理工作的意见》(雅府发〔2010〕3号)、《关于落实电力调度电量调控和电价决定权的实施意见》(雅府发〔2010〕7号)、《关于加快水电资源就地转化工作的意见》(雅府发〔2010〕1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供用电实际,特制定大宗用电企业供电排序办法。
一、供电排序原则
(一)统筹兼顾原则。坚持全市“一盘棋”。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对全市电冶、新材料等用电大户统一排序并下达大宗用电企业供电排序名单,由各县(区)和雅电集团公司严格按照大宗工业用电排序名单制订有序用电方案和拉闸限电序位,报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保证重点原则。重点保障产品销路畅、税收贡献大、经济效益好、排放达标、对县域经济拉动作用大的优势企业用电。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企业和产品生产线,不予供电。
(三)效益优先原则。优先满足对财政税收、产值(增加值)、就业贡献大的企业用电,尽可能放大单位电能综合效益。对税收少、产值低、效益差、污染重、就业少的企业限制供电或执行差别电价。
(四)确保安全原则。供电排序充分考虑输变电设施的承载能力,杜绝超极限运行,确保电网运行安全。在电力特别紧张时,严格按照批复的拉闸限电序位表控制负荷,采取先限电、后拉闸的措施,尽可能避免突然拉闸停电给用户造成损失。
二、供电排序办法
(一)排序时间。大宗用电企业供电排序表在每年4月和11月各制发一次。
(二)排序依据。收集统计大宗用电企业半年或一年内在产值、工业增加值、产销率、税收贡献、经济效益、节能环保以及对就业和县域经济拉动等方面的情况,按照各项指标的权重进行加权计算,形成大宗用电企业供电排序得分,作为下阶段供电排序及执行差别电价的依据。
(三)排序办法。每千瓦时电能贡献税收权重占70%,每千瓦时电能创造产值权重占20%(与增加值相关),每千瓦时电能产生利润权重占10%(与所得税相关)。各项得分以平均数为50分进行折算。每百万千瓦时提供就业岗位大于1人的加1分,大于2人的加2分,最多加5分。产销率累计低于90%的扣1分,低于80%的扣2分,最多扣2分;节能环保不达标被提出整改意见的1次扣2分,造成环境安全事故受到处罚的1次扣5分,扣完为止。除有极其特殊的供电要求的企业之外,原则上对高载能企业一律按分值从高至低排列。
(四)排序及供电保障类别。排序及供电保障划分四个档次。第一档是对供电安全性、连续性有特殊要求,中断供电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且恢复困难的重点优势企业,保证全年供电,仅在特别紧急情况下安排避峰运行;第二档是税收、产值贡献较高、排放达标的高载能企业和普通加工制造企业,原则上全年保证供电,特殊情况下可安排避峰运行;第三档是税收、产值贡献一般、排放基本达标的企业,原则上保证丰水期用电,枯水期有余电时按顺序供电;第四档是税收、产值贡献少、排放基本达标、耗能相对较高的企业,原则上只保证丰水期用电,枯水期不予供电。
三、供电排序调整
(一)调整原则。供电排序方案每半年调整一次,半年内严格按照供电排序方案分区域对企业用电量加以监控。如遇国家产业政策或节能减排等政策调整,严格按照国家政策适时修改原供电排序方案。
(二)调整程序。两次供电排序方案出台之间的时间段,如有企业在税收、产值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可由县(区)发改局(经商局)核实并提出申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后对原供电排序方案进行临时调整。
(三)鼓励新上项目。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新上项目投产一年内尚未形成产能或有税收抵扣的企业,原则上可放入第二档次,保证供电。
(四)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对认定为淘汰类、限制类的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差别电价政策(淘汰类加价0.3元/千瓦时,限制类加价0.1元/千瓦时);对第三、四档次企业枯水期用电采取加价措施,原则上销售电价不得低于市电网对县电网趸售电价;对来料加工、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或以次残品为由低价向关联企业销售产品转移税收的,其来料加工及低价销售产量折算用电量执行当地园区外大宗工业目录电价。
四、组织实施
企业用电量、产值、利润、产销率、就业等情况由市统计局提供,税收收入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提供,节能环保情况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提供;由雅电集团复核用电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就业人数。数据不全时,可以就单位电能贡献税收及创造产值两项指标进行排序。
每年10月底提供上半年数据,3月底提供上一年度数据。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依据相关单位提供数据编制初步排序表并反馈相关单位复核后,发给各县(区)核对,县(区)如有异议自收到初步排序表之日起一周内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反馈,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实际情况对排序方案进行调整。排序表形成后印发各县(区)和雅电集团公司执行,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及县(区)电力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各县(区)和有关部门、工业园区要加强对企业来料加工及低价销售产品的监控,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质监局和税务部门负责核对来料加工及低价销售或变相低价销售产品情况,经核实认定为来料加工或低价销售产品需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通知相关企业。相关企业如有异义应在收到通知15个工作日内提供澄清材料,不能排除认定事项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通知雅电集团按折算用电量执行当地园区外大宗工业目录电价。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