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职权类型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
责任部门 | 第一责任层级 | ||||
1 | 对违反节约能源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 |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 县(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
2 | 对违反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 4.《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十条。 |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 县(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
3 | 对非食盐定点企业生产或批发食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盐专营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 县(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
4 | 对违反规定生产或批发食盐、非食用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 县(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
5 | 对违反规定购进食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 县(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
6 | 对未按规定作出食盐或非食用盐标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九条。 |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 县(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
7 | 对食盐定点企业违反规定聘用禁业限制人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盐专营办法》第三十一条。 |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 县(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
8 | 对机动车生产企业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二款。 |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 县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9 | 对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项目核准、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 县级项目核准、备案机关 |
10 | 对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 县级项目核准、备案机关 |
11 | 对企业未依法将备案制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 县级项目核准、备案机关 |
12 | 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 县级项目核准、备案机关 |
13 | 查封、扣押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或查封场所 | 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 县(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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