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能源办)、交通运输局(委):
为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服务区、 停车区加油站建设改造工作,严格依法行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加油站需纳入全省成品油分销体系“十二五”发展规划 高速公路服务区是高速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建设单位应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含批准的变更设计)的服务区位置和建设规模组织工程建设。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服务区加油站纳入全省成品油分销体系 “ 十二五 ” 规划。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06 〕 23 号)、《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经办运行〔 2009 〕 5 号) 第七条 “ 高速公路每百公里不超过 2 对 ” 之规定, 新建高速公路停车区的间距符合成品油管理相关规定的,纳入全省成品油分销体系 “ 十二五 ” 规划。
二、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原址改扩建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根据《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经办运行〔2009 〕5 号) 之规定,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委托市(州) 经济和信息化委对加油站原址改、扩建进行审批。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进行原址改、扩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须向加油站所在地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改造。改造完毕后由当地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经营。
三、严禁未纳入全省成品油分销体系规划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停车区建设加油站 各市(州) 经济和信息化委(能源办)、交通运输局( 委) 要加强沟通,做好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规划的衔接工作,对未列入全省成品油分销体系规划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停车区,严禁修建加油站。
四、严格已纳入全省成品油分销体系规划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加油站的申报审批程序
各市(州) 经济和信息化委( 能源办)、 交通运输局(委) 对已纳入全省成品油分销体系规划的加油站建设,要严格按照《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经办运行〔2009 〕 5 号)之规定审查,按照相关程序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经批准后方可建设。要对本辖区内纳入全省成品油分销体系规划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建设进行认真梳理,凡未批先建的要责令其停止修建,并督促业主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才能继续修建,建设完成后按程序验收合格并取得经营许可,才能经营。
五、加强对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改造的管理工作 。各市(州) 经济和信息化委( 能源办)、 交通运输局(委) 要对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改造情况进行专项整治,凡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改造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 要责令其停止改造和经营,并督促业主按程序补办相关申报手续,经批准并组织验收合格后才能恢复经营。对未经批准进行改造又未补办相关手续而继续经营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一律不予年审。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13 年 7 月 1 日
http://res.yaan.gov.cn/uploadfile/2013/1204/2013120403163612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