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加有效地限制政府过多地干预社会,行政许可法第13 条规定,即便属于上述5 类事项的,如果出现以下一种情形,可以不设行政许可: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私人自主优先);②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市场调节优先);③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社会自治优先);④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问题的(事后监督优先以及其他管理方式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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