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部门关于印发《雅安市“低碳贷”实施方案(试行)》《雅安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绿色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雅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4部门关于印发《雅安市“低碳贷”实施方案(试行)》《雅安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绿色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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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经开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县(区)支行、财政局、金融工作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

现将《雅安市“低碳贷”实施方案(试行)》《雅安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绿色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雅安市“低碳贷”实施方案(试行)

2.雅安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绿色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雅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人民银行雅安市中心支行

                   雅安市财政局                       雅安市金融工作  

                                                                     2022年3月14日


附件1

雅安市“低碳贷”实施方案(试行)

按照工信部、人民银行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产融合作推动工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财〔2021〕15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建设“川藏铁路第一城、绿色发展示范市”战略部署,着力构建产融合作推动工业绿色发展工作机制,由人民银行雅安中心支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四部门利用财金互动政策,推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开展“低碳贷”业务,为辖区内经认定入库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绿色企业(项目)提供低成本融资支持,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绿色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市委四届十二次全会和市第五次党代会决策部署,聚焦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深化产融合作,引导金融资源向工业绿色低碳领域汇聚,助推全市工业绿色低碳发展,为建设川藏铁路第一城、绿色发展示范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低碳贷”主要内容

“低碳贷”是指通过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加财政资金贴息,推动低碳企业(项目)获取低成本(贴息后年利率不高于4.5%)融资的财金互动政策产品。

(一)资金来源

1.贷款资金来源。人民银行雅安中心支行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再贷款资金,以及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

2.贴息资金来源。市级工业发展资金及市级财金互动资金中根据工作需要预算安排。同时,根据市级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由县(区)、经开区财政资金或在相关产业发展资金中依据财力情况按比例配套落实贴息补助资金。

(二)贴息对象和贴息标准

1.贴息对象。《雅安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绿色企业(项目)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内的企业(项目)。

2.贴息标准。企业(项目)获得“低碳贷”后,根据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给予年化1%的贷款贴息,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按实际期限给予贴息,“低碳贷”业务展期的可继续获得贴息支持。

(三)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

单户企业(项目)获得优惠利率的贷款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贷款到期后可申请展期,最多展期2次。

(四)贷款利率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低碳贷”利率最高不超过5.5%。

(五)贷款流程

1.企业(项目)入库。在全市范围内公开征集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绿色企业(项目),由企业(项目业主)自主申报,经县(区)、经开区经信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推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依据《雅安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绿色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对申报企业(项目)进行评审、公示,建立《名录库》。原则上每半年可补充调整一次《名录库》,调整补充程序同上。

2.贷款办理。入选《名录库》的企业(项目业主)自主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低碳贷”业务,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自担原则,独立自主开展审贷放贷,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并支付利息。

(六)贴息办理流程

财政贴息按照“事后补助”方式实施,贴息资金每年申报一次。由企业(项目业主)向县(区)、经开区经信主管部门申报,经县(区)、经开区经信主管部门会同县(区)财政等部门初审后联合推荐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人民银行雅安中心支行等部门组织专家统一评审后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将贴息资金按程序报审同意后,将市级承担资金部分划拨县(区)、经开区经信主管部门,县(区)、经开区经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资金拨付程序将贴息资金兑付到相关企业(项目)。

符合申报享受贴息资金的企业(项目业主),在申报时应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1.企业(项目)申请书,包括贷款企业(项目业主)名称、注册所在地、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贴息期限、贴息金额、企业银行开户相关信息包括开户行、账户名称、银行账号、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企业(项目业主)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的盖章版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3.银行贷款合同及支付利息的单据(复印件并加盖贷款银行公章及企业公章);

4.贷款放款凭证;

5.企业(项目业主)征信报告或其他相关企业(项目业主)信用的文件和材料;

6.企业承诺书。企业(项目业主)应出具书面承诺书,对本企业(项目)是否满足贷款贴息相关条件、是否向其他部门申报贴息,以及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相关情况作出书面承诺(加盖企业公章)。

三、责任分工

(一)金融机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用好用活再贷款资金,积极对接《名录库》中的贷款企业(项目),严格开展贷前审查,根据贷款客户资质、风险等实际情况确定贷款发放方式。如出现弄虚作假情形或违规办理“低碳贷”业务的,立即取消其“低碳贷”业务办理资格,并严格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人民银行雅安中心支行。人民银行雅安中心支行和县支行优先向发放“低碳贷”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提供再贷款。配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做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绿色企业(项目)财政贴息资料的审核。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管理《名录库》。会同市财政局从市级工业发展资金及市级财金互动资金中根据工作需要预算安排贴息资金,原则上在每年4月底以前完成上年度“低碳贷”业务贷款贴息组织申报和兑现等工作。

四、其他事项

本方案自2022年3月  日起试行。《雅安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低碳企业(项目)名录库》在本通知印发后原则上在2个月内建立。

本实施方案由人行雅安中心支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附件2

雅安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绿色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产融合作推动全市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根据工信部、人民银行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产融合作推动工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财〔2021〕159号)、《中共四川省委关于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推动绿色低碳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和《中共雅安市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精神的决定》(雅委发〔2021〕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制造业发展实际和开展“低碳贷”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雅安市区域范围内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绿色企业(项目)申请、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绿色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工作采取企业(项目业主)自主申请、专家评审、动态管理的工作模式。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绿色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雅安市境内注册,符合国家及地方绿色低碳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相关标准要求的规模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企业;
    (二)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质量事故;

(三)具备持续经营条件。

第五条 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绿色企业应符合至少一项以下条件。

(一)属于工信部、人民银行等四部委《关于加强产融合作推动工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确定的“工业绿色发展重点方向”的企业;

(二)属于《中共四川省委关于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推动绿色低碳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确定的低碳优势产业类企业;

(三)属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绿色低碳优势产业类企业;

(四)经企业申报、组织专家评审后,被认定为推动全市绿色低碳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优质企业。

第六条  已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设计、绿色供应链管理的低碳企业,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绿色建材标识评价,以及遴选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资源循环利用等符合低碳发展的企业经申请可直接申报并认定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绿色企业。

第七条  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绿色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施地在雅安市境内,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要求的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二)项目前期审批手续完备合规,且已形成实质性投资;

(三)项目实施单位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及生产安全事故;

(四)项目实施内容符合工信部、人民银行等四部委《关于加强产融合作推动工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财〔2021〕159号)确定的“工业绿色发展重点方向”。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开展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绿色企业(项目)认定及日常管理工作。

(一)企业自主申报。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业(项目)自主向所在县(区)、经开区经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

(二)县(区)、经开区经信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金融工作主管部门、人行各支行联合初审把关后,以正式文件联合转报;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雅安中心支行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四)评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雅安中心支行组织专家对通过复审的企业(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相关部门业务骨干组成,也可向全市重点企业征集,由企业推荐遴选专业人员组成专家库。评审时专家应从企业发展、项目可行性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等方面进行评审把关;

(五)公示。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及时向社会公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绿色企业(项目)预审通过名单”。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企业(项目)认定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绿色企业(项目),并纳入《名录库》管理;

  (六)建立并发布《名录库》。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通过认定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绿色企业(项目)纳入《名录库》,并及时向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雅安中心支行及相关金融机构发布《名录库》。原则上《名录库》作内部工作使用,不对外公开发布。

(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通过认定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绿色企业(项目)进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半年补充调整一次《名录库》。入库企业(项目)发生更名等调整的,应向企业(项目)所在地经信主管部门书面报备。其中公司发生分立、合并或项目发生重大改变等重大事项的,新设立的公司或新确定的项目应重新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绿色企业(项目)认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本办法有效期满后,可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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