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经运行函〔2008〕123号
四川省经济委员会
关于《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我省相应制定《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川经运行[2007]169号)。在细则颁布后,各地成品油管理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我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但由于细则制定时间仓促,细则中部分内容需要作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现就目前各地普遍反映细则中的疑问进行答复,并将在下一次细则修订中予以补充完善。
一、关于新建加油站
新建加油站在土地招、拍、挂时,依照国土管理有关规定,拍卖必须在3人以上。参加竞买人的资格预核准,按照《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条件规定,我委委托市、州成品油市场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竞买成功者办理新建加油站时,除细则规定材料外,需提供市州经委出具符合竞买资格文件。
二、关于许可证变更
对没有土地使用证的加油站、油库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变更一律不予受理。
三、关于证书遗失补办
所有成品油经营证书(包括加油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均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各单位、企业应妥善保管。其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如有遗失,必须在所在地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挂失声明。并按照细则规定准备申请补办材料。为维护成品油许可权威性和严肃性,在企业将遗失申请补办材料上交我委后,将原细则中规定2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办理的时间,调整为审核后3个月才予以办理,作为对企业疏忽证照安全管理的惩罚。
二00八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