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401号)要求,现将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代理购电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0月15日起,取消国网四川电网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仅保留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目录销售电价。
二、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后,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选择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即日起可通过四川电力交易平台(网址:https://pmos.sc.sgcc.com.cn)进行市场注册,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
三、2021年11月25日起,仍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默认由我公司代理购电。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可在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我公司代理购电相应终止。
四、2021年11月25日前,原执行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继续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629号)规定的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四川电网未同价地区的工商业用户,继续按照当地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执行。
五、我公司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由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其中,代理购电价格基于我公司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费(含偏差电费)、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量等确定。
六、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不含已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但未曾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仍按目录销售电价执行的用户)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改由我公司代理购电的用户,代理购电价格按我公司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由我公司代理购电的拥有燃煤发电自备电厂用户、高耗能用户,代理购电价格按我公司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
七、对于选择由我公司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10月27日起可在网上国网App、供电营业厅等渠道,签订代理购电合同。我公司将于每月底前10日通过网上国网App、供电营业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公布次月的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等相关购电信息。
八、对符合我省峰谷电价政策执行范围的由我公司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10月25日后选择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工商业用户,继续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我公司将始终践行“人民电业为人民”的企业宗旨,全力以赴做好供电优质服务。广大用户如有问题请咨询95598电话、网上国网App在线客服或当地供电营业厅。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