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当前我省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资源要素价格问题,结合资源要素价格改革要求和我省实际,进一步加强资源要素价格管理,为稳定全省工业经济增长、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供要素价格保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一、降低省级电网大工业用电价格水平。根据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电价调整有关要求,要统筹利用火电上网电价下调和部分取消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优待等腾出的空间,降低省级电网大工业电量电价水平(中小化肥用电除外),每千瓦时下调2.01分。包括四川省级电网现行大工业电量中的直购电、留存电量、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等特殊电价的用户,均在到户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2.01分。
二、进一步降低趸售电价。根据全省地方电网供区工业经济发展、电压等级提升情况,为降低地方电网供电成本,在四川电网趸售电价表中增设110千伏电压等级电价标准,每千瓦时在35千伏电压等级电价标准基础上降低0.015元。同时,抓紧研究出台利用水电上网电价下浮政策,降低趸售电价中的一般工商业电价。
三、落实留存电量价格政策。充分利用三州藏区留存电量和雅安灾后重建留存电量价格政策,做好年度实施方案,创新实施方式,用足用够政策,支持重点企业、特色优势企业、招商引资企业和“飞地工业园区”生产用电,促进当地工业经济稳步增长和民生用电保障。
四、完善直购电和富余电量消纳政策。认真组织实施2015年我省直购电、丰水期富余电量消纳政策,扩大政策实施范围。今年再增加直购电规模80亿千瓦时,总量增至300亿千瓦时,将富余电量消纳政策由增量适当扩大到存量,支持重点优势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重点产业园区生产用电。尽快出台《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用电价格及直购电实施方案》,支持攀西钒钛战略资源开发利用。研究制定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直购电输配电价,未制定出台之前,2015年对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直购电用户暂按购销平移法实施。
五、落实钢铁企业要素价格帮扶政策。按照省政府《研究帮扶钢铁企业化解困难专题会议纪要》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钢材市场秩序积极帮扶钢铁企业脱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川办函〔2015〕25号)有关要求,要优先使用外送电价差收入降低钢铁企业电价,落实产量在100万吨以上的钢铁企业的电价帮扶政策。进一步落实铁路运输价格帮扶措施。
六、落实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并轨政策。从今年4月1日起,实施非居民用增量气存量气价格并轨,并轨后全省最高门站价每立方米降低0.09元,为每立方米2.35元;放开直供用户用气价格;化肥用气不分存量气、增量气,每立方米提高0.20元,同时充分保障化肥生产用气,对承担冬季调峰责任的化肥企业实行可中断气价政策,用气价格折让幅度不低于每立方米0.20元,保持化肥企业用气价格总体水平基本稳定。
七、进一步扩大天然气直供范围。将中石油、中石化在川“无管线、无计量、无配气设施、无人员”的全资天然气经营公司转供的非居民用户,全部纳入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直供;对日用气量3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园区或新增用户,要创造管网供气条件,尽可能由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直接供应,以减少中间环节、降低用气价格。
八、从严核定转供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各地要强化城镇燃气需求侧管理,在核定城镇燃气公司转供的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时,要加强成本监审,从严从紧核定;对城镇燃气公司输配气价格(购销差价)和收益偏高的,要适当降低其输配气价格。积极推行季节性差价、可中断气价政策,加快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各地要在全省非居民用天然气最高门站价下调的基础上,同步下调销售价格,下调幅度不得低于每立方米0.09元。
九、加强天然气等经营企业成本监审。全面开展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和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成本监审,制定和公布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和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强化对公用公益事业、网络型自然垄断企业的成本约束和收益控制,推进政府定价规范、透明、公正。
十、开展资源要素价格专项检查。开展全省性电力、天然气价格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大工业电价、环保电价、化肥生产用气价格政策执行情况,依法查处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天然气门站价格,变相提高居民和化肥生产用气价格,买空卖空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十一、加强工作协调联动。省直相关部门要建立资源要素保障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措施,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有针对性地宣传解释资源要素价格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电力企业、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保障市场供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和协商,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各项资源要素价格政策。各地要因地制宜出台资源要素价格扶持政策,共同促进工业经济增长。